有钱联盟相关规则、协议及政策

尊敬的用户,您好:

360有钱联盟将委托薪用工平台(运营方为永州薪⽤⼯⽹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其相关业务需求。您将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通过薪用工平台承接360有钱联盟相关产品/服务的推广业务。

您通过本页面点击确认同意按钮,即表示:

1、您认可您、360有钱联盟及薪用工平台三方以前述新关系开展后续合作。

2、您同意基于用户运营的需求,由三六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留存您的个人信息(包括您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

3、三六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最新平台规则详见《360有钱联盟平台推广规则》。

详细协议内容如下:

甲 方:永州薪⽤⼯⽹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桐⼭街道⻄部⼯业新城(宁远县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办公楼 408 室)

联 系 人:李秋颖

联系电话:18211166256


乙 方:您 (以下简称“乙方”)

(在本协议下,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各自被称为“一方”。)


特别提示:

本协议项下为甲方或/及其用户/客户提供服务的仅限于获得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由职业者。针对获得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即本协议项下的乙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时,甲方承诺依法纳税、确保自由职业者纳税人取得税后的合法收入。

本协议项下为甲方或/及其用户/客户提供服务的仅限于获得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由职业者。针对获得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即本协议项下的乙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时,甲方承诺依法纳税、确保自由职业者纳税人取得税后的合法收入。

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严禁使用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公司雇员等其他与公司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并从与其有前述关系的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严禁使用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但该类人员因从事生产经营而从非与其有前述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甲方可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其他从所属公司取得收入的人员,一律严禁使用本协议项下甲方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该类人员因从事生产经营而从非与其有前述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甲方可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任一规定行为的,甲方有权上报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由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鉴于:

甲方具备共享经济资源平台及智能系统,可接受诸多互联网企业平台客户(以下称为“企业客户”)委托为其筛选适合的自由职业者并可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乙方系甲方接受企业客户的委托为其筛选的自由职业者,能满足企业客户的商业需求。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友好协商并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关联方:指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权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权达到25%或以上的;或者对自身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与其他利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近亲属关系;股权代持关系;对董事会拥有控制权等)。

2、自由职业者:指甲方接受企业客户委托为其筛选的并向企业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个人。

3、代征:指甲方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委托,以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向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征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4、众包费(税前):指乙方为企业客户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税前收入。

5、服务费:指由甲方向企业客户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甲方就该等服务(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均同时提供、同时终止,企业客户不可单独订购或使用)向企业客户收取的费用。

6、身份标识:指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凭证【包含但不限于身份证(含港澳台)、护照等】。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甲方具备共享经济资源平台系统,并将与乙方开展业务合作向乙方宣贯企业客户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流程、自由职业者应履行的活动条件、活动内容、活动注意事项、最终对应到乙方的生产经营税后收入【以下统称为“众包费(税后)”】计算及支付方式等。

2、乙方系甲方根据与企业客户签署的《共享经济智能综合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企业客户的委托为其筛选的自由职业者。经甲方筛选及推荐,乙方可向企业客户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生产经营活动,申请通过后乙方可按照企业客户业务规则查询活动需求、接受活动需求、履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相关义务并享有相关权利、收取最终对应到乙方的众包费(税后)等。

3、乙方应自行负担就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需缴纳的各项税款。甲方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乙方委托向其代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企业客户收取生产经营收入金额并将众包费(税后)支付给乙方。

4、甲方依照代征权限提供代征服务的对象仅限于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个人(即本协议项下的乙方)。

第三条 乙方众包费(税后)的结算及支付方式

1、根据甲方与企业客户签署的《共享经济智能综合服务协议》的约定,甲方应就其向企业客户提供的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收取服务费,其中,服务费金额涵盖乙方基于其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费用金额,甲方在为乙方代征个人所得税税款后(税率按照甲方主管税务单位规定核定收取),将众包费(税后)支付予乙方。

2、根据甲方与企业客户签署的《共享经济智能综合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于乙方向企业客户提供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客户在向甲方结算服务费时,将按照业务结算规则计算最终对应到乙方的众包费(税后)。

3、本协议对众包费(税后)的结算周期不作明确约定,视具体活动内容及需求,企业客户可与乙方自行协商。

4、甲方在收取服务费后,按照结算申请单中记载的众包费(税后)金额核算代征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将服务费中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众包费(税后)支付至企业客户提供的结算申请单上列示的乙方收款账户。

5、乙方应自行负担就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需缴纳的各项税款。甲方有权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其代征个人所得税税款,该等款项将在企业客户支付给甲方服务费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众包费(税后)时予以扣减。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与税款申报缴纳相关的协助及信息。如果乙方拒绝提供相关协助或信息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众包费(税后)。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企业客户的业务需求以及服务内容,向乙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细则,乙方可自愿接单或拒绝接单,但乙方如接单应遵守前述服务标准细则,甲方应敦促乙方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前述服务标准细则,但该等敦促为平等主体项下的为实现合同目的的敦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甲方为使乙方满足企业客户业务需求而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导致甲方与乙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2、甲方与乙方为商事合作关系,甲方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任意一方或第三方所产生的争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其众包费(税后)时,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在甲方所在区向甲方主管税务机关代乙方进行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代开发票、申报缴税等相关涉税事宜,并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乙方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该等款项将从企业客户支付给甲方并由甲方在向乙方支付众包费(税后)时予以扣减;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与税款申报缴纳相关的协助及信息。

4、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6款之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履行本协议,并将乙方的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时12小时之内向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甲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告并不影响甲方后续向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乙方该等违法行为,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税务相关的处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罚金等)。

5、甲方可以留存为实现本次合作内容从企业客户/乙方处获取的乙方个人信息,甲方(含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乙方所披露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乙方授权或基于合法并可执行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为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或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需要,甲方(含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乙方个人信息披露给任意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此约定造成乙方相应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该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乙方个人信息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

6、如企业客户与乙方之间另有服务或其他约定安排的,甲方不就甲方未参与的安排承担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代征个人所得税、支付众包费(税后)等。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签署本协议时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并满足所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保证为企业客户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时,遵照其业务规则并自备所需要的设备设施、自行承担必要费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个人或任意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乙方有权在企业客户处查询生产经营订单及众包费(税后)的计算方式、收取众包费(税后),并自行负担就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需缴纳的各项税款。甲方向企业客户收取服务费,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及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代征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将众包费(税后)支付给乙方。

3、乙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并自行处理投保、出险及理赔事宜,不得要求甲方为其购买任何保险(包括各类社会保险)。

4、乙方应排他性地使用于企业客户处获得的唯一身份标识,因乙方泄露或提供给他人使用该等身份标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保证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洗钱、偷税、漏税、逃税)及其他不得使用甲方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企业客户提供活动的特点、性质不符合代征范围的情形),甲方/企业客户主管税务机关或/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介入调查时,乙方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6、乙方承诺与企业客户不具有下列关系:

6.1与企业客户具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或其他类似的劳动人事法律关系的人员;

6.2企业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

6.3军人、公职人员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禁止从事兼职或经商的人员;

6.4其他不适用于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甲方代征范围之规定的人员。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如信息发生变更(例如,不再是自由职业者身份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账户信息以其实名提交至企业客户平台后台的信息为准,且乙方保证该账户为纳税义务人所有。自甲方将应支付的众包费(税后)支付至乙方账户之日起,视为乙方收到前述费用,甲方按照企业客户后台统计数据完成相关税费缴纳。如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付款失败的,乙方独自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承诺其使用所提供的账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甲方收到甲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任何调查请求的,乙方应提供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

7、乙方同意甲方或/及企业客户为实现本协议合作之目的收集乙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收款账户信息、接单数量及费用等),甲方或/及企业客户收集、存储的乙方个人信息有错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及企业客户予以更正,甲方或/及企业客户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如甲方或/及企业客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的,乙方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8、乙方应当本着甲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勤勉履行本协议,维护甲方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意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

2、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中国政府机关不授予或取消甲方相应经营资质或权利;甲方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代征税率、代征范围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遭受该行为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1、本协议项下双方声明、承诺和保证:本协议任意一方已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应当向另一方披露的全部信息,且披露内容真实、准确、无遗漏。

2、协议双方同时声明和承诺: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与本协议任意一方已经签署的协议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且不会对本协议任意一方以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突。


第八条 保密责任

1、本协议任意一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内容以及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业务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允许,均不得向任意第三方披露。

2、保密期限应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协议正式解除以后十年内。


第九条 适用法律、争议及纠纷解决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至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权利的行使

本协议的任意一方或双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第十一条 通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一切通知,双方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系统通知、短信提醒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若甲方、乙方与企业客户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终止的,本协议自行一并终止。

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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